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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随即叫停车辆,要求司机出示车辆行驶证,发现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不属于可合规设置流动户外广告的车辆类型,司机在现场也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
经调查询问,确认了XX电动自行车店店主未经审批,利用社会车辆喷涂广告,用于在朱泾镇区域内进行流动户外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诺立即整改。执法队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人机等可移动的载体设置流动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遵守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设置新型流动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予以设置。违反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说明了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如果利用车辆等载具张贴流动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更会影响自身和他人的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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