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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在小区门口等车,大风将身后一块竖立式广告牌吹倒,他躲避不及,被广告牌砸伤,安装广告牌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该如何赔偿?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广告牌侧翻砸伤人引发的赔偿案件。
2023年年初,张军在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开始装修。4月10日,张军去查看新房装修情况,当天14时许,张军离开小区准备回家,在小区门口等车时,一阵大风吹过时将竖立在身后的一块大型广告牌吹倒,张军躲闪不及被砸倒在地,路人见状迅速帮忙叫救护车并报警。经医院诊断,张军确诊为鼻骨骨折、面部挫伤、额部血肿、多发软组织和唇部挫伤,需住院治疗,整个治疗花费近1万元。
广告牌是该小区是星辉物业管理公司(简称星辉公司)安装的。事发当天,星辉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医院看望张军,并表示会负责赔偿张军的治疗费用。住院期间,张军自行垫付了医药费。出院后,张军经诊断存在创伤后急性应激反应。
之后,张军与星辉公司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星辉公司却一直拒绝支付医疗费和其余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军将星辉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军诉称:“ 4月10日当天,我在小区门口等车,突然被广告牌砸倒,附近行人将我扶起,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星辉公司的工作人员后面赶过来,并未对我及时救治。住院期间共花费近1万元,不包括术后的疤痕修复费用和精神损失费。起初,星辉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赔偿,但是之后又反悔了,现在一分钱都没有赔偿给我。”
被告星辉公司辩称:“这是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我方对张军的受伤没有直接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事发后,公司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视频,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广告牌是在风力的作用下发生侧翻才砸中张军,当天的天气预报也提示是大风天气。所以,张军是在极端天气的影响下,造成了受伤,我方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在该起事故中责任较小。”
星辉公司表示,张军作为成年人,在极端天气下仍然在广告牌附近站立,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公司在小区门口放置广告牌,是合法行为,更不能预见放置的广告牌会导致损害后果,本身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将该起事件认定为意外事件,更符合常情。
张军表示,广告牌是星辉公司所有,星辉公司应当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排查,作出提示。此外,就算当天是大风天气,其他地方的广告牌也没有被吹倒,只有星辉公司的广告牌倒了,这就说明星辉公司的广告牌本就存在安全隐患。星辉公司理应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疤痕修复费等共计2万元。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星辉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赔付多少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2023年4月10日 ,原告张军在小区门口广告牌前等车过程中竖立在其身后的属于被告星辉公司的广告牌忽然侧翻,将其砸倒在地,造成原告头部、左臂、左手、左腿均有不同伤情。当天原告前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共计10天。经医院诊断后确诊,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额部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唇挫伤。出院后,原告前往医院精神病科就诊,诊断为创伤后的急性应激反应。后分别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30日、2023年10月7日前往西宁市多家医院进行复查,先后产生医疗费近一万元。整个治疗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一直都是推脱拒绝支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所有医疗费均是由原告自行垫付。张军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经综合评定:误工期30日至60日,护理期20日至30日,营养期20日至30日。故本院认定原告的实际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疤痕修复费等合计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5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如被告无法举证说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被告提交天气报告1份,拟证明当日系大风天气,被告对此无法预见,故其本身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或应当减轻责任。法院认为,广告牌是被告星辉公司所有,具有盈利作用,不是堆放物,星辉公司对广告牌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亦有义务对广告牌进行日常维护。且广告牌位于公共道路区域内,被告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对不特定的公共人群造成损害,当遇大风天气时被告应当及时对广告牌进行加固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本案被告未能尽到前述义务,存在过失。被告提交的天气报道亦不能说明其自身没有过错,被告星辉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星辉公司应当向原告张军赔付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21条、第137条之规定,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星辉公司向原告张军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万元;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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