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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车辆停在合规车位却遭脱落广告牌砸损,保险公司赔付后向商场运营方追偿遭拒,双方对责任归属各执一词,责任该如何界定?
2022年2月13日下午,钦州某商场楼下,车主谢某的车辆停在停车位内,突遭脱落的广告牌砸中,车身多处受损。事故发生后,谢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因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随即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组织第三方维修单位定损,确定维修费为16800元。谢某签订《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后获赔,随后保险公司向商场运营方广西钦州某运营管理公司追偿遭拒,遂诉至法院。
原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作为商场运营方应对广告牌脱落负责,而被告则提出多项抗辩,称车辆违规停放、广告牌脱落系因台风影响且台风属不可抗力、原告单方定损不合理,且坚称自己并非广告牌管理者,双方在责任认定上分歧明显。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辆确停在合法车位,保险公司定损时有第三方参与,费用合理。被告虽称已尽管理义务,但无法证明广告牌设置符合抵御极端天气(含台风)标准,也未能证明自己非管理者。综合上述事实,钦南法院认定维修费属实,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遂判决被告偿还理赔款16800元及利息。
一、本案中被告商场运营方主张自己并非广告牌管理者,且已尽到管理义务,为何法院仍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损,不能自证无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需担责。本案中,法院认定广告牌属商场附属设施,被告作为商场运营方,无法证明存在其他管理者,被推定为管理人。其次,被告主张“已尽管理义务”,但未能提供安装验收、安全检查等证据证明广告牌符合抵御极端天气标准,加之车辆停放合规,故法院判定被告因管理过错担责,支持保险公司的追偿诉求。
本案中,定损由保险公司组织第三方专业维修单位实施。该机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备专业资质,定损流程合规。庭审中,法院从三方面审查定损报告:其一,定损项目与车辆实际受损部位(车身凹陷、漆面破损)完全对应,无虚增;其二,维修费用参照当地同品牌车辆维修市场价格,处于合理区间;其三,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如更低报价、虚假项目证明),也未申请重新定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一方提交专业机构意见,另一方无反证且不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可予采信。本案第三方定损报告真实合法,被告无法推翻,因此法院认定16800元维修费合理,驳回其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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