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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承德网讯(记者王鑫)户外广告应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8月8日,记者获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市发布《承德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从根本上杜绝广告随意张贴、大型广告私自设置等乱象,美化城市环境。
商家在商业街区、广场、公园、公共通行的墙壁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既可以起到“广而告之”的商业作用,满足市民的信息需求,同时,如果户外广告和一个城市的风景能够和谐相处,将会起到一种增光添彩的作用,可谓是一件多赢之举。然而,近年来,一些户外广告“野蛮生长”,无序发展,已成为很多市民的“心病”。
近日,我市发布《承德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户外广告及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以及设置方式。根据规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彰显地方特色,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人文景观、周边建筑物的风格、造型、色彩相协调,保证公益广告比例,保持城市景观效果,并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构)筑物。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统一使用标准简化字,原则上不得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利用房屋顶部,或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控制地带内的;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除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车身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3。
按照立法程序,目前《承德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相关部门将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其认真修改,保障可行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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