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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户外广告的公益性作出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据《办法》,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的,户外广告设置人罚款1万元。
据《办法》,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实行按日计罚,每日罚款1万元,计罚期间自城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城管部门查验确已拆除之日止;当事人申请查验的,城管部门应当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未能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的以申请日为查验日;按日计罚累计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罚款。
《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修订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记者屈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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