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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深化“创文创卫”工作成效,营造更加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结合我市实际,在学习全国各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日喀则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直6个有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先后收到意见建议24条,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日喀则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暂行规定》。
一是起草依据。明确起草《规定》法律依据;二是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公益广告的解释;三是设置场所的明确;四是建立部门责任明晰、分工明确的行政管理体制;五是明晰职责分工;六是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形;七是明确设施户外广告的区域和禁设区域以及规范要求;八是明确监管职责职能及权限,按照“谁设置谁管理”和“谁建设、谁使用、谁责任管理”原则落实责任。
(二)坚持规划引领和规范指引管理制度。根据我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建立完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文件”的设置管理制度,明确编制要求、编制程序和公开方式,兼顾全市统一规范和区域个性特色需求,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有序,与城市环境质量品质相匹配。
(三)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一是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从源头提高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水平。二是压实安全维护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为维护管理安全责任人,并细化其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义务;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的管理责任,并规定为确保招牌安全,在设置人未履行拆除义务时,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予以拆除。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1.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展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2.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铁路控制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为深化放管服和规范管控城市风貌,设置门店招牌按照规划建成区进行设置管理,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1.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设置导则和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景观和夜景亮化要求。
3.招牌设置应当按照“一楼一牌、一店一招”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集中设置。
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招牌内容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索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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