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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3日,新修订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作为行业标准发布。为落实国家住建部要求,顺应新发展阶段行业管理的需求,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完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标准体系,同时优化南宁市营商环境,亟需对《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进行修编完善。
(一)《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
在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和做法,多次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城区(开发区)及市直平台公司等单位、部门意见,并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完成了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会、局长办公会、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基础上进行修编。其中根据专家评审会要求将文件名称调整为《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包括总则、定义与分类、设置通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灯光照明、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7个板块。附录为名词解释、用词说明、测量标准、设置指引、规范清单5个部分内容。
本次修编主要内容在2020版《导则》的基础上增加“灯杆户外广告设施”“小型侧招”和“规范清单”等符合行业发展以及管理需求的相关设置要求和内容;删除“慢行交通指示牌”“户外广告与招牌整改措施”等与审批备案工作不相关、不适用或是重复的内容;调整《导则》适用范围、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并重点修改与行业标准和实际实施不相符、有冲突的设置要求;此外,梳理内容的逻辑性,优化表达和规范用词用语。各章节编制情况如下:
根据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实际管理情况,招牌审批制已改备案制,且管理范围为南宁市城区实地地域范围,因此调整了适用范围,将原“本导则适用于南宁市中心城区行政辖区”调整为“本《导则》适用于南宁市城区实地地域范围”;此外,按照最新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划调整了相关要求。
根据行业标准和部门意见进行修改,一是拓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定义,将“...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拓宽为“...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将“用于表明单位或建筑物名称、标识的户外设施”拓展为“表明其单位或建筑物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户外设施。”二是优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分类,将原“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户外广告、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优化为“附属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附属于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对相应的内容进行调整;将原“户外招牌按照设置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宇、大厦、公寓、广场等)和单位(商家)名称招牌”优化为“户外招牌设施按照设置位置分为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和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根据管理需要,本次新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禁止设置通用情形”小节;同时根据行业标准和部门意见,放开24m及以下建(构)筑物顶部招牌设施的管控,解除禁止玻璃幕墙设置招牌的管控,优化霓虹灯、闪烁光等光源的设置管控。
根据行业标准、部门意见、其他先进城市案例以及南宁市实际情况,对部分大纲和内容进行调整。大纲方面,将原“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的分类“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平行于门楣的户外广告”等标题取消;内容方面,新增灯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调整电子显示屏、楼宇媒体幕墙、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投影广告设施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删除慢行交通指示牌、附设于建筑雨棚的广告设施等类型的设置要求;并优化部分内容结构和用词用语的表达。
根据行业标准、部门意见、其他先进城市案例以及南宁市实际情况,对部分大纲和内容进行调整。一是大纲方面,将原“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单位(商家)名称招牌、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单位(商家)名称招牌、建筑物名称招牌”合并调整为“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下含“招牌设施数量、建筑物顶部招牌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等内容;二是新增“允许在玻璃门楣设施招牌设施、垂直招牌设施的规格体量”等设置要求,明确“招牌内容版面、建筑6层或18m以上设置招牌设施”的设置要求;删除“招牌设施上下缘的控制和突出外墙的规格等存在重复的内容,以及无具体来源的(如招牌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等内容;调整“招牌设施数量的控制要求,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占比,招牌设施单字的控制高度”等。
主要根据行业标准和部门意见,增加灯光照明的具体设计指引,调整相关数据和表达方式,删除“灯光照明与制作”中关于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的有关内容。
删除2020版《导则》第7章“户外广告与招牌整改措施”,涉及增量和存量户外广告与招牌整改措施的相关内容。增加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的有关内容,并参考部门意见、借鉴先进城市的做法,按照户外招牌设施的大小、设置位置及材质提出安全检测和安全检查的相关要求。
一是根据行标、相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在“附录一”增加和规范名词解释,并删除《导则》中未出现的名词;在“附录二”将“严禁”调整为“禁止”,删除“不得”;在“附录三”增加曲面和多个立面的测量标准;在“附录四”删除对文化元素“形”、“色”、“意”等的管控,调整招牌设施色彩、风格、材料、字体等指引;在“附录五”增加《导则》涉及或引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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