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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户外广告设施的宽度应与建筑的比例相协调,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1或8:1。
6.1.3.3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地平面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米,严禁超出屋顶高度,厚度应≤0.3m。
6.1.1.4原则上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处屋顶广告,户外广告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物天际线平行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
6.1.2.1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所依附的建筑墙面上缘,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物两侧,设施设置比例应与墙面相协调,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3m,且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6)存在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等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包括承载城市公共性功能为主导的行政区、医疗教育区、文化体育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广场、公园绿地、行政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等城市休闲性及标志性节点;城市景观性、交通性、生活性道路空间及城市景观性道路两侧界面。
户外广告设施分区适用于建成区范围内,以及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b)限制设置区:指限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可少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以公益性为主的区域。
6.1.3.4设置垂直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其建筑外墙至人行道侧石线m,设施底部距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3m,不应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且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应≤1.2m,版面宽度应≤1m,外挑部分不应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
6.1.3.5同一建筑墙面广告连续设置的,其广告形式、设置间距、牌面尺寸、垂直距离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其广告内容宜相互协调,成组设置。
6.1.3.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区域内不宜设置落地式、屋顶及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简洁、美观、素雅、大气,并严格控制尺度,充分体现城市公共形象、历史文化特色及公共环境品质。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分类、户外广告设施分区、分类设置要求以及照明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引导发展区及引导发展节点户外广告设施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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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顶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依附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l米。
区域内鼓励设置除大型高立柱、大型落地及围墙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体现城市经济繁荣景象,烘托城市商业氛围和市场活力;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质量和品质;鼓励现代高科技户外广告设施的运用。
6.1.1.1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设置的屋顶广告牌以镂空的为主,镂空率宜大于50%。
c)适量设置区:指适量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在合适的位置可设置少量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1)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上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4.1按空间和载体分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2按广告设施发布内容分为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内容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形成良好公益生活秩序和基本公共道德准则作为表现形式的为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反之即为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2)在国家机关、医疗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存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等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及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柱体直径≥0.8米,广告牌下边距道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10米,总高度不宜超过22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高度不小于4米且不超过10米,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立杆直径在0.08-0.25米之间,广告牌面底部距人行道地面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总高度不大于3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大于1.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户外广告设施。
区域内应严格控制落地式、屋顶及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合理限制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根据规范要求可在高速口、对外交通性道路两侧设置少量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简洁、美观、大气,合理利用新型户外广告材料,展示城市产业特色,体现城市现代商务氛围或重要门户节点形象。
6.1.2.2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lOO米时,广告高度宜小于3米,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平方米;超过lOO米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米,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平方米。
6.1.2.3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lOO平方米,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平方米;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包括以承载城市生活性及生产性功能为主导的居住区、中央商务区及工业物流区;高速口、机场、动车站、汽车站等城市门户型节点;城市对外交通、迎宾性、商业性道路空间及城市迎宾性道路两侧界面。
包括体现城市商业商贸功能为主导的商业中心区,商业性节点,各类专业市场及城市商业性道路两侧界面。
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4.3按广告设施设置时效长短分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为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庆典活动而设置,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反之即为户外广告设施。
4.4按广告设施展示面积大小分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任一边长大于1m或单面面积大于2.5m2的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反之即为小型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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