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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DB11/T243-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改为《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见封面,2004版的封面);——调整了章节结构(见目次);——范围增加了“各种形式的牌匾标识”(见1,2004版的1);——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部分引用文件(见2,2004版的2);——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新术语和定义(见3,2004版的3);——将“结构设计”调整为第4章,更新了户外广告结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有关规定,明确了风荷载计算方法和有关参数,删除了“广告牌分类”一章(见4,2004版的4、5);——增加了“照明”和“电气”二章,删除了原“5.6防雷与接地”和“5.7户外广告牌的照明和用电”(见5、6,2004版的5.6、5.7);——将“户外广告牌的施工”及“户外广告牌工程的验收”二章合并为“结构施工与验收”一章,并补充了相关规定(见7,2004版的6、7);——增加了“电气施工与验收”一章(见8);——增加了运行和维护“一般要求”和“日常检查与维护”二条,删除了原8.1.1 c)和8.1.2 c)(见9.1、9.3,2004版的8.1.1 c)、8.1.2 c));——增加“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一章,删除原“8.2检定”(见10,2004版的8.2);——增加了“管理要求”一章(见11);——增加了附录A~附录G(见附录A~附录G)。
锌膜质量和厚度应符合 GB/T 13912 的规定 烤漆涂层应完全覆盖钢材表面
玻璃破损,碎片 牢固的粘附中间 层,可以避免损 伤。 垂直安装或倾斜 安装,可抵挡撞 击保持完整。
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导则一、总则1.1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科学合理的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依法依规设立户外广告设施,并保证其安全整洁,营造美观、健康、有序、科学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兰州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1.3在我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导则的规定。
二、概念及分类2.1户外广告设施本导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户外空间、建(构)筑物外立面以及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的展示牌、指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横幅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的广告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门头牌匾广告设施。
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2.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及平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2.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电话亭、书报亭、公交站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车辆充电棚、自行车棚、公交站牌、道路路名牌、交通指示牌、道路护栏、道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2.2.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底座式、围挡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单)立柱式(距离地面高度≥16米,且≤18米)户外广告设施。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总则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表户外广告分类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功能性与景观性、审美性与艺术性、统一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庄兆林2019年12月20日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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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牌)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结果的评定及检验机构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结构的落地广告牌、屋顶广告牌、墙面广告牌的检验,不适用于各种路标、灯箱等小型广告牌的检验。
2 检验范围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牌应进行检验:a)新安装的;b)检验期满两年的;c)遇到自然灾害,安全技术性能可能受到影响的;d)发生整体失稳,经修复后的;e)其他需要检验的。
3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检验的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 工作程序4.1 受理、审查4.1.1 广告牌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必要时检验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4.1.2 产权单位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技术资料。
广告牌的技术图纸应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印章;从事钢结构焊接的施工人员应取得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资质等级证书。
4.1.3检验机构应在产权提出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作出检验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延期检验的,应书面向产权单位说明理由。
4.2 检验4.2.1 检验工作准备4.2.1.1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制定检验方案,确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检验人员,准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4.2.1.2 检验机构应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工作细则,对检验过程控制。
4.2.2 现场检验4.2.2.1现场检验在产权单位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
4.2.2.2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检验方案、检验程序、检验流程开展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4.2.2.3 遇有特殊情况,检验内容或其他需调整的,检验机构应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并作好详细记录。
4.2.2.4 现场检验用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制定、统一印刷,现场检验时使用;检验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0年9月2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编制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园林、房管、环境保护、气象、质监、文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ICS 91.040.10DB P 33备案号:15648-2004前言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是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业多年发展情况并根据北京市地理、气候条件研究制定。
目的是为在户外广告设计、施工、验收和检定中贯彻执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确保户外广告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GB 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按照国家标准GB/T 50083-97《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的规定采用。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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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牌)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结果的评定及检验机构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结构的落地广告牌、屋顶广告牌、墙面广告牌的检验,不适用于各种路标、灯箱等小型广告牌的检验。
4.1.1 广告牌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必要时检验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4.1.2 产权单位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技术资料。
广告牌的技术图纸应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印章;从事钢结构焊接的施工人员应取得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资质等级证书。
4.1.3检验机构应在产权提出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作出检验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延期检验的,应书面向产权单位说明理由。
4.2.1.1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制定检验方案,确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检验人员,准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4.2.1.2 检验机构应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工作细则,对检验过程控
4.2.2.2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检验方案、检验程序、检验流程开展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4.2.2.3 遇有特殊情况,检验内容或其他需调整的,检验机构应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并作好详细记录。
4.2.2.4 现场检验用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制定、统一印刷,现场检验时使用;检验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
b)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
c)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不合格)“√”(合格)“/”(无此项)等;
e)原始记录应有检验人员=校核人员及产权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检验日期。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中的数据结果和结果,综合考虑其他有关因素,作出检验结论,并向产权单位出具《户外广告设施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说明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
5.3.1 合格判定: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含5项)。
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检验机构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注:重要项目为《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一般项目为《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
5.3.2不合格判定:不合格项超出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3.3 复检结论判定: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广告牌,产权单位整改后可申请对整改项目的复检。
检验机构应按照合格判定或不合格判定条件出具结论为“复检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4.1《检验报告》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5.4.2《检验报告》结论页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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