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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郑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此次颁布的办法是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收入、使用、公示以及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五)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共场所进行租赁或者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行经营产生的收益;
办法规定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公共收益管理账户,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也可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当将当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同步在“郑州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长期公示。
办法规定公共收益的支应当经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公共收益管理账户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不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清查、审计、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查处理。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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