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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消除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防范设施坍塌、部件坠落等事故发生,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与城市公共空间秩序。即日起,各沿街商户、酒店、商场、超市、小区和企事业单位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单位要对所属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立即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
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单位(包含沿街商户、商场、超市、小区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的户外广告设施(包含落地式广告、墙面广告、立杆广告、楼顶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展示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和招牌设施(包含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根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和《茂名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相关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限内,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发现问题隐患的,设置权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拆除。
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责任主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安全责任。
2.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人应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显示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新。
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大风、大雨、雷电、高温及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设置权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排水直至拆除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有效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
6.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到期后未拆除的;未按照要求设置招牌设施的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不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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