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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广告法》《合同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和合同格式条款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规范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类媒体广告、自媒体广告、网络类广告、户外广告、预(销)售现场布置的实物类广告(如沙盘、样板房等)等涉及房地产项目信息的广告,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中介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格式条款。
(一)以样板房形式进行宣传的,建成的房屋应与样板房的标准一致。若样板房只用于展示,不是交房标准,则开发商应在醒目位置予以告示,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购房者,以便购房者在获得全面的信息后做出是否购买房屋的决定。
(二)以沙盘形式进行宣传的,不得出现虚构小区组成、擅改建筑规划、夸大配套功能等虚假、夸大宣传行为。
(四)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五)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面积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出租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六)房地产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七)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品牌”“极品”“顶级”等绝对化用语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八)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九)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预订”以及申领“优惠卡”“会员卡”等涉嫌变相预售行为的广告。
(一)委托发布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委托设计、制作、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发布应尽职责。各广告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广告经营自律和内部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广告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一)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
(三)若出卖人所设的样板房作为交付标准,则应在合同中明确作为交付标准的设施、设备、材料的具体参数指标等,同时要对样板房装修情况进行公证后才能拆除,否则引起装修质量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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