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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缴费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缴费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一)通过“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待办】中可以看到未申报的待办信息。
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功能菜单进入申报页面。
1.进入申报界面默认为补录式申报,需确认数据是否正确,可进行补充。如提供广告服务的缴费人需要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的,点击【编辑扣除项】可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2.缴费人如习惯使用填表式申报,可以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页面。
3.缴费人可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广告服务)》及《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广告服务)》进行依次填写和修改。
1.若缴费人同时发生广告业和娱乐业应税行为时,可在申报页面分别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娱乐服务)》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广告服务)》《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广告服务)》。
2.如遇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减除项目期初金额与上期减除项目期末余额不一致,会导致申报失败,需要缴费人手动更正一致后再进行申报。
3.若缴费人为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类型,仅娱乐服务需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只需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娱乐服务)》。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销售额不超过多少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咨询热线
0898-69369560